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Android Market 收尾預測

台灣在2009年1月自特別301條款中除名,在那之後台灣就一直都很注意所謂的盜版與著作權相關法規。

畢竟特別301原本就是針對知識產權所訂定的條款,在那個年代米國要保護的是他們國內大型軟體公司(如微軟),所以就用301來規範盜版嚴重的台灣,也協助台灣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規,但是這好像有點扯遠了。學宅紅跳一下。XD

不過既然這篇稱之為預測,那麼多些聯想也無所謂是吧!?幾摳在想,台北市政府為了展現建構在舊式法條上的威信一定會緊咬著『七天』這件事情不放。而Google身為全球公司,要將全球的15分鐘改變為單一地區的七天肯定也會是難事。在兩邊一個大頭、一個難改的情況下,最有可能的就是Google繳一百萬學費並且退出台灣市場。而不管是暫時或永久退出,對市政府或對Google來說都不會是一件很痛的事,反正兩邊可以各自表述,類似一中各表一樣。最慘的就是那些買了付費軟體卻無法使用的使用者,就像幾摳。

再來幾摳要說說使用者的想法啦。

幾摳大膽猜測,真正會因為這件事情轉去Apple的人應該不多,所以對市佔並不會有影響,反而是原本因為需求而願意購買小額正版軟體的朋友被迫轉向找尋盜版使用。隨著時間過去,可能三五年後因為這樣的小額交易在世界上非常熱絡,對Google而言也是個重要收益,最後Google跟美國政府說台灣盜版使用嚴重,影響到他們Market的收入。這麼一來,台灣會不會又重陷301?然後又因為301的關係被迫修改或重建老舊的知識產權法條?這裡,算是幻想。哈哈。

不過說真的,過去的PC軟體動輒七八千一兩萬,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是個沈重的負擔,但在Market裡面的好用軟體或遊戲充其量不過三百、五百,更多的只需要六十、八十元,這對大多數持有手機的人而言是個方便便宜的消費管道,那些座冷氣房的官為什麼不多動動腦筋想一個對大家都有利的作法反而要讓舊式規範硬上?那些蘋果、雅虎等國際性大公司在屈服法條的被後可能是在偷笑,為什麼市政府總是可以做出一些貽笑國際的事情呢

請大家想想吧。





2 則留言:

  1. 法律必須放諸四海皆準,這才是法律該有的安定性!
    臺灣人就是太愛去質疑法律不對,一有不滿就要求修法,那這樣要法律幹嘛?
    今天是Google可能會有人想是不是臺灣的法律或政府應該要優待他,如果是一般小公司或小老百姓呢?也許大家就會覺得是小的該守法,是吧?
    臺灣人的標準很因地、因時制宜,不知道標準在哪,其實臺灣人更該重視的,是每個人應該要遵守法律的公民常識,這樣將來應該就能少一點因為自己敗訴或有罪就大喊司法不公的情況了!by Woodrew 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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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蹲要,

    你第一句話說得真好。不過,我倒沒有說法條不對,我的意思是在法條不夠周延。那些穿冷氣的官在法條不夠周延的情況之下強硬行使他們的權力,這點當然有可受公評之處。當然,反過來說Google的作法也有待商榷。

    在這次的例子裡,我記得市政府引用是消保法第19條來開罰,但,該法條並無明確規範『虛擬商品』是否受第19條來規範,而這裡就是爭議點。

    那麼,我想問的是,如此不明確的法條能適用在第一句話理那樣的標準之中嗎?一個不明確定義的法條,如何能『放諸四海皆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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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什麼就留言。如果發現錯字也留言。只要幾摳我有看到,就一定會回覆。XD